自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以来,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主任检察官制度已在全国多个省份展开试点,改革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基本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执法权限、强化执法办案责任为主旨,初步形成了系统的管理运行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2]简言之,在罗马法学家看来,法律数量有限且内容确定,可以很容易获得法律,故而发生法律错误是由于错误者没有主动积极地去了解法律所致,故其应对自己的错误承担后果。帝政以后,法学进步,妇女监护制度的目的转为保护妇女的利益,为了防止妇女由于自身知识文化以及生活经验的缺乏而导致自己遭受损害,法律给予妇女一些优待,对妇女的法律错误可予以救济就是其中之一。
[23]从该条规定可以发现,一是日本旧民法对法律错误予以救济,但救济的条件要比对事实错误救济的条件严格。【期刊名称】《北方法学》【期刊年份】 2016年 【期号】 3 进入专题: 法律错误 。但如果错误起因于不知道有关公共秩序的法律,如刑罚、时效或规定形式要件的法律,则没有救济的余地(旧民法第311条第2、3款)。(四)日本法上的法律错误 和德国法不同,日本旧民法分别规定了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而现行民法不区分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对一个错误应否救济,关键看其是否满足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即表意人对错误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该错误属于要素错误。[14]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在司法实务中发展出两种判例法理:一是被扩展的内容错误。
[27]可是现代的法院判决所持的观点是,合同成立时现存的法律是事实的组成部分,因此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也可以成为免除合同义务的理由。对事实的错误或不知悉就是对特定事物的无知。此时,B属于取得收益的人,其错误不能得到救济,哪怕她是一名女子。
[31]张斌:《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基本理论初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2期。保罗:D22,6,9,2然而,毕竟对事实的不知对任何人均不产生不利,除非这个人被证实存在重大疏忽。[16]例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履行期限以及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在当事人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法律的补充性条款来确定。例如某人认为该合同是无效的,进而签字。
[11]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37页。该案件具体内容如下:在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三个抵押权,处在第一顺位的是抵押权人(该抵押权人同时也是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人)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放弃自己的抵押权序位,目的是让第三顺位抵押权人取得其抵押权顺位。
此时,虽然商店老板对法律发生了误解,因其主观上的恶意,该合同亦不可以错误为由撤销。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效果都被表示的内容涵盖。那种希冀于将百十条规矩刻于碑上、立于城头、铸于鼎上,甚至通过约法三章就可以统治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国家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认为,错误即是与事实不符的信念,是就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而发生的。
[8] 帕比尼安:《定义集》第1卷。由于这种原因,如果不满25岁的未成年人借钱给一个处于父权之下的家子,那么,应当给于他救济,即就如他从未借钱给那个处于父权之下的家子一样。(2)少数说—内容错误 少数说的立场与多数说相似,他们认为,法律效果错误本质上就是内容错误,应该通过《德国民法典》第119条予以救济。而随生性错误则作为干扰性原因或因素施加其影响,而对于法律关系的法定要件来说则不排除意识和意志。
[14]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在司法实务中发展出两种判例法理:一是被扩展的内容错误。实质性错误是指当不真实的反应或者缺乏任何反应导致意识和意思本身存在缺陷,并且当该缺陷影响整个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时产生的错误,包括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人身错误、对象错误等。
三、应否救济法律错误的考量因素 综上所述,尽管各国对哪些错误可予以救济的规定不尽一致,但特定情况下对法律错误予以救济则是肯定的,并且其判断标准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30]《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1期,第104-112页。
第三,表意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也就是行为人之所以实施某一法律行为,唯一原因是基于对法律的误解或不了解,如果其正确了解了法律或知道法律的内容,则根本不会实施该行为,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案件。其一,假如A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赋予B取得某一财产的权利,但B因为不知道法律关于接受遗嘱或者遗赠的期限,因而错过了接受遗赠或者遗产。但是如果某一家子的身份是军人,他不知道根据元首的谕令,作为军人的家子即使没有家父授权也可以合法接受遗产,因而错过了接受遗产的期限,此时对于军人的法律错误可以谅解,其接受继承的期限从其了解法律时起算。如妇女、25岁以下的人、军人以及没有文化的人,其行为如果不是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等违反公法的行为,则可以予以救济。[10] 通过以上五则引文我们可以发现,罗马法对以下法律错误可予以救济: (1)特定人的行为。
如果属于动机错误,除非满足第119条第2款的条件,即构成性质错误,否则不予以救济。因此,如果表意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法律效果有所预想,则可认定为内容错误。
从这个意义上讲,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可以同义互用。如果在协议中没有提到该内容,因为其亦不属于第119条第2款所提到的性质错误,故不能通过错误的方式予以救济。
[29]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法对法律错误的态度发生了改变,原来严格区分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目前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法律当做事实的组成部分予以对待。该《通则》第3.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基于合同成立时存在的关于事实或法律的错误而宣布合同无效。
此种情况下能否救济存在争议。如本文开头的案件中,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李某本不可能从张某处获得任何补偿,张某因对法律的误解而同意给予李某8万元的赔偿,对李某来说并不存在法律原因。最典型性的案例是帝国法院在1916年的一个判例。故有学者说:现代立法本质上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
或者表意人对法律效果没有做任何预想,则属于欠缺预想。一般规则是,对法的不知将不利于任何人,而对事实的不知却不会导致不利。
[14]转引自班天可:《日本法中的错误论—兼析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民法解释中的界限》,载易继明主编:《私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1-233页。1.社会管理法治化带来的直接结果是法律的爆炸。
正如有学者所言,对当事人最好的救济就是不犯错误。[4]《学说汇撰》(第二十二卷),胡东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3页。
法国民法典中,因该行为完全是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而实施的,故属于可以救济的法律错误。同时我国公民目前法律意识较弱,法律的统治观念在全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大多数公民是在纠纷发生后才开始了解法律。罗马法认为:原则上法律错误一般是不可原谅的,但事实错误则可以原谅。[7] 根据罗马法,家子的人格依附于家父,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他取得的财产均自动归于家父的名下,甚至未经家父同意不能独立取得财产。
同时,意思表示是完整的,也不存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15][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530页。
例如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人对遗嘱的存在一无所知。主审法官在《意思表示错误之范围分析》一文中分析了该案例,并指出,罗马法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同时规定,对法律错误不予以救济,而本案中张某的错误恰恰属于不应予以救济的法律错误,故而张某咎由自取。
只有此两种错误才可予以救济,在司法实务中有对表意人的保护过窄之嫌。又如对有些法条,法学家意见存在分歧,并无定论,有时法令抄本互异,人们无所适从,则发生错误应允许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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